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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会办理维权案件经费补助管理办法(试 行)

时间:2024-01-08 来源:本站 浏览量: 打印 分享: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系统法律援助和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推动维权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省总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以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对各级工会办理的法律援助维权案件和采用“两书”制度督办的案件进行补助。

3.由法律部负责项目评审、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案件类型和条件

4.申请经费补助案件类型

①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或委托工会律师团办理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案件;

②通过“两书”制度督促或协调解决的案件。

5.申请经费补助案件条件

①申报案件必须是以职工(农民工)为法律援助对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案件;

②申报案件必须是案结事了的案件;

③申报案件必须是上一年度11月到当年10月办理的案件。

6.申报案件资料要求:案由、案件处理情况、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结果、工会参与方式或承担职责情况、受援职工(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受援职工(农民工)及家属电话(不少于2个)等,要装订成册。采用“两书”手段办理的案件另外需提交工会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复印件,以及案件办理结果的简要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7.承办人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材料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经审查符合补助条件和存档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

三、案件补助标准

8.案件办理补助标准: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补助750元,经过仲裁、诉讼结案的案件补助1500元。

9.疑难案件、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主要指派人跨省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4000元。

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10.年度办案20件以上可以申报本项目。

11.市(州)工会原则上都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人口较多、办案较多的县(市、区)工会,也可以通过市(州)工会单独申报。

12.申报单位统一由市(州)总工会法律部向省总法律部提交立项申请,由省总法律部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13.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省总法律部提交结案统计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法律部汇总、统计、审核后,由省总有关部门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14.县(市、区)工会的项目资金由省总划拨到市(州)工会,市(州)工会再划拨到县(市、区)工会。

15.项目资金,只能作为办案补助。已申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案件不得重复申报。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16.各市(州)工会申报和实施本项目情况纳入省总法律工作对各市(州)工会工作目标考核。

17.省总法律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集中检查。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18.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办理补助的,省总工会将撤销其评定资格,收回案件办理补助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工会经审、纪检部门的监督

20.本办法由省总法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