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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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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工办发〔2020〕42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四川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总2020年第9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四川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做细做实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工作,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 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各级工会要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在全国工会帮 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生活救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 12 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高温补贴发放对象的月度费用总和、家庭人口名下均无自有住房的困难职工当地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费用年度总和三者相加的总额。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 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帮扶标准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含高等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以及职工残疾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助学救助帮扶标准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建档所在地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家与学校之间两次往返路费(仅包含长短途客运汽车、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实际票面价格) 总和两者相加;工会在档困难职工子女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学生同时上学,可分别救助。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 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 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扶标准参照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帮扶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市(州)总工会要建立与物价指数和社会救助水平挂钩的帮扶标准年度调整机制,参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根据本地职工实际生活水平,拟制相应的帮扶标准,每年11月底前报省总工会。

第七条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必须报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必须逐级上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第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工会及其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帮扶工作项目化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依据所属全国工会帮扶系统建档的困难职工户数和帮扶项目及标准等因数向上级工会申报帮扶项目资金,由省总工会党组会和主席办公会审定帮扶项目资金分配额度,并下达到各市(州) 总工会和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第十条 市(州)总工会和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收到省总下达的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应尽快制定本地区和本产业(局)、企业(公司)专项帮扶资金具体分配方案,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安排额度下达到县级及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资金到达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须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进行实名制发放,采取银行卡(四川省工会会员服务卡) 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困难职工,负责发放的县级及以上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必须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 困难职工,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 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以打卡时间为准)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金预决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各级工会预 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全总和省总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科学编制预算,在规划帮扶项目时合理确定各类帮扶措施的资金使用比例;按照实际收支情况编报决算,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省总工会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项目预算的,必须逐级报批。要科学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当年度使用完毕,确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要在11月15日前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有关 规定办理。年度终了15日内,市(州)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必须将本市(州)和本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的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总工会。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资金,由全总下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各级工会筹集的帮扶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绩 效管理的规定,实施绩效管理。省总工会定期对预算和绩效 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各市(州)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也要定期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抓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保障、财务、经审部门应各司其责,履行帮扶资金管理监督职责。

(一)保障部门(工会帮扶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对下级工会管理和使用专项帮扶资金 进行指导督查。职工服务(帮扶) 中心负责建立困难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账,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管理,纳入本级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工会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 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将严肃问责,上级工会要根据 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并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经办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总工会和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总工会备案。县(市、区)总工会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市(州) 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同级行政拨付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发〔2017〕18号)已废止。

 

附件:1.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2.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一、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

二、梯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是指连续9个月及以上,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因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 (不包含义务教育)、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每生每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总计超过20倍建档困难职工当地低保标准)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4.在大中城市,具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5.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

6.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8.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9.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10.各市(州)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困难职工。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不包含义务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求职简历的制作费、交通费和参加招聘会等其他必须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 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或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标准高者为准)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低于2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每生每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总计超过20倍建档困难职工当地低保标准)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 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8.各市(州)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家庭状况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总人口。指同一户口簿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1.配偶、父母;

2.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因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不包括: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近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 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 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参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规定执行)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家庭在近6个月内因病、因残、因学、住房和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 刚性支出范围的支出费用总和。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和长期照料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 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困难职工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再经过半年渐退期,从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退出。脱困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 职工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二)困难职工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三)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1.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职工发生困难时,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持续采取“四个一批”措施开展分类帮扶,户策对接,精准施策,帮助困难

2.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

3.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职工,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其中,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相对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或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标准高者为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的,要推出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意外致困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的,要退出意外致困职工档案。

五、困难职工建档对象

(一)职工。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 致困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

(二)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失业人员。

(三)农民工。长期居住在城市、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生活遇到特殊困难且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农民工。

(四)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

(五)其他。长期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 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并符合建档标准的离退休人 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其他已实行社会化 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建档。

六、困难职工建档流程

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 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一)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基层工会在收到建档申请及困难佐证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对符合建档职工的在其单位或社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公示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深 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并按照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操作流程上报。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暂不予以建档。

(二)上级工会复核。(市、区)总工会、市(州)总工会或省属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要严格进行分级复核:1.县(市、区) 级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上报的档案进行初次复核,要与民政部门开展数据比对信息查询;确实不具备比对条件的,要详细审核基层工会进行评议和入户核查情况,发现有不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2.市(州)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或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要对下级工会上报档案的进行二次复核,复核发现有不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档案要及时退回下级工会,再由下级工会退回原建档单位。

(三)逐级备案。在建立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过程中,基层工会、县(市、区)总工会(职工 服务(帮扶)中心)、市(州)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或省属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要根据隶属关系,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操作流程逐级上报备案。

七、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应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对符合退出或注销条件的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退出或注销。

(一)建档。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按照建档流程,及时建立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或意外致困职工档案。

(二)退出。深度困难职工接受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且经过半年渐退期,不再符合深度困难档案建档标准的,基层工会要及时将其退出深度困难职工档案。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接受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不再符合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建档标准的,基层工会要及时将其退出相应的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

(三)注销。要及时注销的困难职工档案主要有:

1.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

2.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

3.夫妻双方均返乡务农的。

4.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要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附件2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梯度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根据困难类别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依据全总《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档案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困难职工公示、困难职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银行卡(四川省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 管理。各级工会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 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帮扶 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系统。年终决算时,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第六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七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 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八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九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加强分类动态管理,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每半年核查一次。并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

第十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

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 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