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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1-08 来源:本站 浏览量: 打印 分享:

广元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工办发〔2019〕21号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市产业(局)、集团(公司)、天然气园区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现将《广元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广元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根据全总、省总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市级档案的管理。全国级档案的管理按照全总《困难职工管理办法》(总工发〔2016〕36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省级档案的管理按照省总《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工保字〔2018〕31号)规定执行。已纳入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不再建立市级困难职工档案。

第三条 市级档案建档标准:

(一)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市级档案,给予生活或医疗救助。

(二)下岗失业的职工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下(待)岗、失(无)业,需要就业援助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市级档案,给予就业援助(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

(三)子女上学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以内,因子女上学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助学救助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市级档案,给予助学救助。

(四)意外致困户: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5倍(含)以内的家庭,为其建立市级档案,给予医疗或生活救助。

(五)困难农民工: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第五条 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以户主建立档案。

第六条 县区所属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公示、县(区)总工会或帮扶中心核实、公示、建档,并将建档情况汇总上报市总工会。其余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个人申报、基层单位公示,有关市级产业、集团、园区(开发区)工会核实,报市总工会审定建档。

第七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档案,应及时注销或删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对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夫妻双方均返乡务农的;建档后两年内未得到工会帮扶救助且不符合建档条件的档案;重复建立的档案;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其他应当注销未注销的。

第九条 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系统。

第十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保持一致。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一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建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制订的《广元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总工会负责解释。